2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分类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制度。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同时,草案提出建立学分互认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推进师资、课程、实训基地的共享与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范畴,相比上位法,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扩展至本科、研究生层次。具体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高等学校实施。
草案还规定职业教育机构设立、专业设置及治理机构,明确“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同时要求,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在教职工编制方面,草案明确,省、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实际,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创新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草案还提出“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明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余刑在二十四个月内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在职业教育投入上,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费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对向职业学校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专业类别的财政生均拨款保障制度,向所举办的公办职业学校按时、足额拨付经费。
草案提出,要出台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给予支持。各地应当根据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和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制度,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补贴办法。